债务承担的含义、类型、特征与法律适用

北京张敬辉律师
2025-12-17

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,联系方式☎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。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债务承担的含义、类型特征与法律适用

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同一性的前提下,由第三人承受债务或加入债务关系,成为新的债务人。这一法律概念在民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,涉及债权人、原债务人和承担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,债务承担主要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类型,其生效要件各有侧重,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。
一、债务承担的基本类型与法律特征
1. 免责的债务承担(债务转移)
即原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,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,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。例如,甲欠乙100万元,经乙同意后由丙承担还款责任,甲不再负有清偿义务。其核心特征在于:
- 债务内容保持不变,仅债务人发生变更
- 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(《民法典》第551条)
- 原债务人的抗辩权随之转移至新债务人
2. 并存的债务承担(债务加入)
指第三人加入既存债务关系,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。如丁公司为戊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还款承诺。其特殊性表现为:
- 原债务人责任不免除
- 债权人可同时或选择性地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权利
- 无需债权人同意,但需知晓(实践中常以书面形式确认)

二、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解析
(一)基础法律关系的有效性
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例(参考链接2),债务承担的前提是原债务合法有效。若主债务因违法、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无效,承担协议自然失效。例如,赌债等非法债务的"转移"不受法律保护。
(二)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
1. 免责承担必须三方合意
- 原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转让协议
- 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(明示或默示均可,但沉默不构成同意)
-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显示,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的视为拒绝
2. 并存承担的特殊性
- 承担人单方承诺即可成立,但债权人需知晓该承诺
- 实务中常见形式包括:担保函、还款承诺书、债务重组协议等
(三)形式要件的合规性
1. 法律规定需书面形式的(如金融借款、不动产相关债务),须采用书面协议
2. 涉及特殊主体的需特别程序:
- 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,需董事会/股东会决议(《公司法》第16条)
- 国有企业重大债务承担需履行资产评估、审批等程序
(四)禁止性规定的排除
1. 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:如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
2. 不得违反专属人身债务规则:如抚养费、赡养费等不得转让
三、实务中的争议焦点与风险防范
(一)债权人同意的认定标准
1. 明示同意:书面确认、签署三方协议
2. 默示同意:接受新债务人履行、变更结算账户等
3. 争议案例:某建材公司诉王某案中,法院认为债权人接受部分还款不构成默示同意
(二)债务范围的确定
1. 主债务及从债务的承担:利息、违约金等是否包含需明确约定
2. 最高法裁判要旨:未明确约定的,推定承担范围不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
(三)抗辩权的延续问题
1. 新债务人可援引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
2. 但基于身份关系的抗辩(如婚姻关系产生的债务)不得转移
四、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
(一)企业改制中的债务承担
1. 改制后企业承继原则(《企业改制司法解释》第4条)
2. 公告程序对债权人的约束力:未申报债权是否视为同意存争议
(二)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
1. 非举债方事后追认可构成并存承担
2. 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债务推定共同承担
(三)执行程序中的债务承担
1. 执行和解协议涉及债务承担的,需债权人明确认可
2. 规避执行的虚假承担协议可被撤销
五、操作建议与风险提示
1. 对债权人的建议:
- 审慎评估新债务人履约能力
- 要求提供增信措施(抵押、保证等)
- 明确约定承担范围及违约责任
2. 对承担人的风险防控:
- 核查原债务真实性及履行情况
- 通过协议限制原债务人免责后的追偿权
- 上市公司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
3. 对原债务人的注意事项:
- 取得债权人书面解除责任文件
- 并存承担下仍需关注债务清偿进展
结语:债务承担制度的灵活运用,既能促进商事交易效率,也可能成为风险传导的渠道。无论是债权人、原债务人还是承担人,都应当准确把握"债务同一性不变"的核心特征,严格遵循法定生效要件,通过完善协议条款、留存书面证据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在复杂交易结构中,建议提前引入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合规设计,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承担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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