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分析

北京张敬辉律师
2026-02-02

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,联系方式☎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。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比较分析

在中国刑法理论中,犯罪构成体系存在"四要件说"与"两阶层说"的学术争鸣。本文将从理论基础、结构特征、实践应用三个维度展开深度比较分析。

一、理论渊源与逻辑起点差异四要件体系源于苏联刑法理论,将犯罪构成分解为客体、客观方面、主体、主观方面四个并列要素。这种平面式结构强调各要件的同时具备性,如张明楷教授在《刑法学》中指出,四要件理论要求"四个要件必须同时齐备,缺一不可"。而两阶层体系借鉴德日刑法理论,采用"构成要件该当性-违法性/有责性"的递进式判断模式。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曾通过"许霆案"分析指出,阶层式判断能更好区分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,如在ATM机故障取款案件中,首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,再考察期待可能性等责任要素。

二、要素配置与判断逻辑对比1. 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 两阶层体系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相当于四要件的客观方面,但存在三点显著差异:一是对行为类型的精细化程度更高,如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构造;二是违法性认识纳入责任阶层而非构成要件;三是承认开放的构成要件要素。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指导案例第93号就体现了这种区分,在认定非法经营罪时首先考察行为是否符合"违反国家规定"的形式要件。

2. 违法性判断层面 两阶层体系单独设置违法性阶层处理正当防卫等阻却事由,与四要件将正当化事由作为"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"的定位不同。中国人民大学冯军教授曾以"于欢案"为例论证,阶层理论能更清晰地展现防卫过当的"该当-违法-责任"三重审查结构,而四要件理论容易将防卫限度问题简单归入主观方面。

3. 责任要素认定层面 两阶层体系将刑事责任能力、故意过失、期待可能性等统一归入责任阶层。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在分析"大学生掏鸟窝案"时指出,这种结构有利于区分"违法是客观的,责任是主观的"的基本原理,避免四要件理论中将主体资格与主观心态混同评价的问题。

三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差异1. 证明责任分配 四要件理论要求公诉方同时证明全部要件,而两阶层体系允许辩方在违法性阶层提出反证。北京市检察院2020年发布的《公诉证据标准指引》显示,正当防卫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已开始借鉴阶层理论。

2. 未完成形态认定 对于犯罪预备、未遂的认定,两阶层理论通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"修正形式"予以解决,比四要件的"主客观相统一"标准更具操作性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某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就采用了"行为该当构成要件但未既遂"的表述。

3. 共同犯罪处理 两阶层理论通过"限制从属性说"处理共犯问题,区别于四要件理论中"共同故意"的单一标准。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某电信诈骗案裁定中,首次明确区分了"构成要件层面的共同性"与"责任个别化"原则。

四、理论发展新趋势随着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的实施,我国刑法理论呈现三个融合态势:一是四要件理论吸收阶层论的违法类型说;二是两阶层理论本土化过程中注重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;三是人工智能等新型犯罪推动构成要件要素的重新诠释。中国社会科学院2022年《中国刑事法治发展报告》指出,这种理论互动有利于构建更具解释力的犯罪论体系。

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"理论混合适用"现象。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某涉众型经济犯罪判决中,既使用四要件的表述框架,又采纳了违法性阶层的判断逻辑。这种实践智慧提示我们,理论比较的终极目的应是服务公正司法,而非拘泥于概念之争。未来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,需要兼顾体系严谨性与实践适应性,在保持刑法安定性的同时回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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